「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向女职工补足发放的产假工资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法律解答」

女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可知,该部分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应当对自行负担的,需要补足女职工原工资待遇差额的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那么用人单位补足赔偿损失的部分报酬,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属于生育津贴,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缴纳的部分,个人可以申请退税。

劳动法问答|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向女职工补足发放的产假工资还需要缴

倘若税务部门认为属于工资拒绝退税,将该部分报酬性质认定为工资,那么该部分税收损失系用人单位过错所导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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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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